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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建设标准
2009-08-24 10:16  文章来源:衡阳商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衡阳市“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抓好“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制定本标准。

二、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的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三、“农贸市场建设提质工程”具体形式可分为新建、提质、加固改造。

四、农贸市场招牌统一使用不锈钢材质、绿色底面、白色正楷字体。

第二章 市场规划及建设标准

五、选址要求。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规划部门制定的选址规划和《衡阳市2003—2020年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原则上每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居民出行时间往返半小时左右。凡以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和挪作它用。

六、建筑要求。新建农贸市场必需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设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组织施工,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社会监督,确保建设结构安全、生产安全和使用功能。

七、建设要求。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不宜建在地下层。新建市场经营面积应不小于800m2。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市场内净高宜不低于4.0m,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0m,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小于3m。

八、场内布局要求。农贸市场经营布局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5m;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的间距应大于10m;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集中设置。

九、给排水设施要求。场内配备合理的供水系统,设置供消费者使用的供水点。排水沟采用暗沟和明沟相结合,适量设置窖井。主下水道排水管应保持畅通,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排放采用三级过滤处理设施。配备高压水清洁冲洗装置。

十、通风要求。市场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风条件较差的市场应安装抽风机。

十一、照明和用电设施要求。市场内用电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光照明亮。

十二、市场地面及墙身要求。市场地面用水泥硬化并贴统一的防滑地砖,向排水沟倾斜,坡度为1-3%。市场内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高度不低于1.5m。

十三、消防等安全设施要求。市场要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场内经营设施标准

十四、摊档台建设总体要求。市场内摊档台设置要整齐划一,台面用水泥粉刷,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

十五、鲜肉类档台要求。肉品档每档台面面积不少于1.4m2,柜台高度为850mm,柜台面宽度为700mm。

十六、水产、冰鲜档台要求。水产、冰鲜档每档面积不少于2m2,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档要求配有冷柜保鲜。

十七、活禽类区建设要求。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的原则,存放活体禽类使用金属笼,笼底应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十八、熟食及半成品档要求。应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

十九、豆制品档要求。豆制品陈列销售,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柜贮藏。

二十、粮油、干货、调味品档要求。应设置独立卷门面,面积不少于5m2,安装转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mm。

第四章 场内附属设施标准

二十一、市场设有管理办公室。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并悬挂在办公室内,市场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制度并在办公室内公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上岗,有条件的市场实行统一着装并佩带标志。办公室设置开水供应处和公平秤、服务、问询、投诉处,配备专职人员。有条件的市场设置顾客休息场所和电视监控系统以及食品安全检测室。

二十二、宣传和导购设施要求。市场设置宣传、告示、商品区域及摊位号牌,导购图,有条件的市场宜设置电子显示屏。

二十三、停车场要求。根据市场规模,相应设置车辆停放场、点。

二十四、卫生间要求。市场设置卫生间,确保干净卫生。

二十五、环保要求。市场内通道按每1000m2不少于6个标准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设置垃圾临时收集点,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二十六、其他要求。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要持健康证和卫生证上岗。

第五章 附则

二十七、本标准适应于衡阳市城区内(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岳区)及辖五县两市城关镇新建、提质和加固改造的农贸市场。其中,新建是指在规划的小区中按此标准建设新的农贸市场;提质是指对原有农贸市场按此标准进行提质改造;加固改造是指对原有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的农贸市场按此标准进行加固。

二十八、三年内可能拆除的临时性、过渡性的加固改造的农贸市场,在用材及公用服务设施上可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求。

二十九、本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冲突时,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为准。

三十、本标准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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