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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2009-09-07 16:05  文章来源:衡阳商务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根据国家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和经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的《湖南省汽车以旧换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做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
1、汽车以旧换新交售换购时间: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3、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发放,按以旧换新有关规定执行时间: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
(二)补贴范围
凡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衡阳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且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所换购新车的车主名称应一致),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车和低速货车。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载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柴油车)。也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1)既符合本方案补贴范围中的第4项,又符合本方案补贴范围中的第1至3项规定条件之一的;(2)既符合本方案补贴范围中的第3项或第4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6、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三) 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范围规定提前报废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补贴标准: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四)承担企业。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是:衡阳市双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常宁市双利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耒阳市物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衡东县顺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衡阳县衡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祁东县金茂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承担汽车以旧换新汽车品牌销售工作的企业,为我市已在省商务厅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
(五)补贴资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我市拟成立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机构,由主管商务的副市长挂帅,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分工、加强部门协作
1、商务部门。市商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工作,指导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是会同财政、环保等部门于2009年8月20日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方便车主一次性申领资金;我市联合服务窗口设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第三办事大厅内(商务窗口),地址:衡阳市解放大道,市人民政府对面。联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名单:
市商务局: 李新禾 电话:0734-8859963;
市财政局: 贺承红 电话:0734-8867669;
市环境保护局:驻政务中心值班人员 电话:8859983。
二是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核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报废车辆回收有关信息,录入申请、补贴信息,综合协调、汇总数据等;三是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的要求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四是按省商务厅的要求,每周五上报汽车以旧换新有关信息工作等情况。
2、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具体负责:一是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以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为汽车以旧换新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二是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并对符合要求的车主拨付补贴资金;三是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于2010年7月20日之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3、环保部门。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4、公安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 补贴资金的申请流程
1、交售报废车辆。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按照规定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车后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相关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局备案。
2、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每周二、四为办理补贴申请的工作时间),到报废车辆车藉所在地联合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导取,也可在商务部的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3、查验审核材料。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商务、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的,各部门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报废汽车审核专用章,并核定补贴金额。财政部门应在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车主指定的账户上;如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以受理。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是扩大内需,关注民生、保护环境、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拉动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与资源有效利用,稳定和扩大就业都有重要意义。我们将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下一步,我们要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补贴资金申领流程、联合服务窗口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及时报道典型企业事迹,组织和引导有关汽车行业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新车销售企业开展各种宣传活动,采取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新车销售等相关知识,使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落实配套政策。根据省政府采取系列措施促使“黄标车”提前报废,以及省环保部门出台“黄标车”认定管理办法;我市党政机关及财政拨款单位拥有的“黄标车”实施提前报废拆解,不得再流入二手车市场;市财政局将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申领条件的各老旧报废汽车、“黄标车”车主手上。并安排发票的工作经费,保证顺利、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四)加强企业指导。市商务局将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引导工作,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六、 监督管理
我们将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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