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衡阳市商务局关于换发《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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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07 16:51 文章来源:衡阳商务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县市区商务局、市酒业协会、城区各酒类批发商:
为了认真贯彻《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加强酒类流通市场管理,规范酒类经营秩序,维护酒类批发商的合法权益和广大消费者饮酒安全,严厉打击无证批发酒类商品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及“三无”酒类产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省酒管办统一部署,全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必须换发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酒类批发商将原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所代理酒类产品的相关手续复印件上交所在地酒管办,于10月中旬统一到市酒管办换发新证;
二、城区各批发商携带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所代理的酒类品牌相关手续分批到市酒管办换证。进口酒类批发商须在九月一日前向市酒管办申报,由市酒管办统一向省酒管办报批;
三、各酒类批发商在更换新证后,一律以向市酒管办登记备案的代理品种为准,不得从事非代理酒类品种的批发;
四、各酒类批发商所售酒类商品必须按批次如实填开《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如违规将按《条例》、《办法》予以查扣并进行处罚;
五、各酒类批发商不得销售、批发假冒伪劣及“三无”酒类商品,如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证据确凿,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被立案查处达三次的批发商,市酒管办将报请省酒管办备案,取消其批发许可资格,如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